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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女儿于2010/9/5 11:47在四川省**医院剖腹出生,当时是母婴同室在该医院护理,但在2010/9/7晚17:30左右我们家属发现婴儿鼻子两侧出现发紫的现象,随即通知医院医生,医生回复让家属观察一下,时隔不到半小时,我们家属再次告诉医生婴儿的病情,这时医生才到病房了解情况,当他们看到婴儿的情况后告诉家属建议立即转入四川省***妇幼保健医院,但在转入前和转入的过程中未采取任何急救措施,该医生请示其上级主管后叫了一辆私家车作为交通工具,车上抢救设备更没有,同去的医生也是坐在副驾驶位置,我家属抱着婴儿坐后排,也没有护士陪同,结果等到达四川省**妇幼保健医院,医生检查,婴儿已经在几分钟前停止了呼吸(期间因为在四川省**妇幼保健医院所在文化路塞车,司机曾改道行驶,本来只需半小时车程的却花了一个小时之多)死亡证明中描述送往医院途中死亡,死因窒息死亡可能性大。请问这种情况是否可以算是医疗责任事故。

其他 2010-10-01 08:5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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