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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西安一家公司的职员。2008年10月22日在天津大港区办事,下午一点中从三号院乘做688路公交车去五龙饭店,在中途为了前边的座位和售票员发生争执,售票员从身上拿出一把长约12公分,宽3公分的 *** 在我左腹偏上出捅了一 *** ,下车逃跑。我打110后,688路司机把我送到大港区医院急诊科,随后110也赶到医院。我把司机交给110并说明情况。110是古林派出所的民警,民警对司机做了笔录,让我自己先治疗。医院当晚做了开胸手术,到11月4日出院到现在还在修养中。11月30日派出所民警带我去分局做伤检,到现在报告还没出来,罪犯也没抓住。在这种情况下,我该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花医疗费该有谁来承担。

刑事辩护 2008-11-18 05:3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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