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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前妻1995年相识,1996年同居生育一男孩,孩子一周左右摔残(有残疾证,偶尔癫痫)今年19岁,头脑相当于8、9岁孩子的智力;几年前,我把孩子户口上到了农村老家父母的户口本上了---户口本上的年龄比实际年龄小7岁(显示孩子出生年月是2003年)---为的是等孩子病情好点,能上学的时候,可以跟小学低年级的孩子们一起学习。1998年我与前妻离婚(判决书上显示孩子出生年月是1996年),离婚后孩子跟我,原判前妻每月付孩子抚养费60元至2014年2月,前妻给过一段时间的抚养费后,后来就再也没给过。2003年我又与前妻同居6年(没办结婚手续),直到2011年我与前妻彻底分开。目前,我以孩子的名义起诉,向前妻索要孩子抚养费,当地法院规定原告没身份证号码不能立案,我只能以孩子农村老家的户口本上的身份信息立案,但孩子户口本上的年龄与原判决书上的年龄不一致,名字也不一致(原判决书上显示的是孩子的乳名),法院以此为由不予立案;我以孩子代理人的身份,最近再次立案(没向法院提供原判决),现在案子已经立上了,但前天,听主审法官说这样立案不行---目前还没开庭,请问我这样立案有问题吗?---法官要是刁难的话---我该咋办?

刑事辩护 2015-07-17 18:1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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