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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家现在居住的房屋是50年代爷爷单位分配的10几平米的单位房(因我父母单位无分配房屋,属无房户),该房屋在90年代初被鉴定为危房。但在1999我爷爷与奶奶相继去世(爷爷去世之前我们一直共同居住在该房屋内),单位在无任何通知的情况下将该房屋分配给了另一职工,随即将我们告上法庭,最终法院判决我们败诉并要求我们搬出。因当时家庭经济困难未进行上诉(但要求法院20年后执行,法院未予回复),且也未进行执行; 因现在面临房屋拆迁开发商对户主有几万元的补助,所以该单位在本月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请问该执行是否合法,1999年的执行令至今还有效吗?另外因90年代施行福利分房该房屋就因被认定为危房不能进行买卖,那单位在明知是危房的情况下单方面的对该房屋进行再分配是否合法呢?我们确属无房户就该问题是否可进行上诉,应该怎样处理? 请指教,谢谢!

诉讼 2008-11-27 12:2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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