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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以下称为甲方)出生于:1973年1月6日,证件号: 林*(以下称为乙方)出生于:1978年7月9日, 证件号: 甲乙双方于2001年10月1日,在加拿大温哥华结婚,由于双方结婚多年来争执不断,性格不合,导致夫妻双方感情破裂,经双方协商同意离婚,并对子女及财产作如下约定: 1)婚后育有一女,黄*红,出生于2001年6月2日 证件号: 经夫妻双方商议监护权归女方所有,男方每月在规定的日期内支付孩子生活及医疗费用一万元人民币整,直至女儿18周岁成年为止,男方每月有权探望女儿。双方约定如果今后对女儿的教育有更好的安排,所涉及到的教育费用由双方协商并各自承担所产生费用的50%。 2)女方名下有斯巴鲁车一辆,归女方所有。男方同意一次性支付所剩余的银行贷款八万余元。 2) 婚后夫妻两人名下无共同房产,男方一次性补偿女方五十万元整作为离婚后安家费用。 3) 夫妻双方婚后在外的债权债务,由各自双方自行承担处理解决。

离婚 2011-11-19 09:4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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