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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有两件事进行咨询。一,2013年本人在某公司任职销售员,进公司时销售经理说好是工资3000元/月,但只发1500/月,因种种理由一直让本人在公司做了7月之久,直至离职销售经理还说一定会找老总给予补发。此事,当时在职人员都知道。因为进公司时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说经理说话无效。二,在职时本人在公司签订业务合同2份,按公司规定应给予提成10几万。鉴于以上两件事情,本人在收回货款时,公司未给到我本人应有待遇,我就同公司营造总经理还有合作商三方在结帐时当面说清楚还有2万元货款待公司和本人结帐时了结,当时营运总经理不认可合作商这样算结清帐款,后来经过再三协调要本人写一张收款收据,同意合作商结清。现公司以这张收据为由说本人挪用公款。请问我应该怎么样维护我个人权益?(有业务合同和进公司工资同事证明等)

其他 2015-11-11 06:5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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