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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律师:您好!我是2005年8月与前夫协议离婚的,女儿由前夫抚养,共有财产“房屋”所有权归女儿,我不支付生活费。前夫将女儿寄养在乡下奶奶家,但在离婚10个月后,我去探望女儿时发现女儿很可怜,衣服、头发肮脏,无奈经与前夫协商我将女儿带回抚养。经过多次要不到学费和生活费后于2009年10月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抚养手续已变更,但女儿的财产“房屋”已被其父卖掉。请问他们的买卖有效吗?我能代女儿要回她的财产吗?

离婚 2011-10-21 14:0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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