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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党兄弟合伙经营一个线切割加工店,营业执照是个体工商的,做了四个月,是我记的账,之后我回家一个月,他没记账,就这样我就全部让他经营,签有合同的,每个月给我2500元收益金,数期是六十天,之前一起经营的加工费收回就五五分账还给我的,可之后他有一部分收到账没还我,收益金也半年没给我,我就将我的机器变卖了,就让他写了张欠条给我,如果到期他不还,我可以告他什么罪呢?

其他 2019-08-01 05:1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通常来说,欠条是具有时效性的,而这一诉讼时效又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债务人在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仍未履行债务,而出具的没有具体还款日期的欠条,即未写明履行期限的欠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40条的规定,认定诉讼时效处于中断状态,如果债权人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没有主张权利,则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收到欠条次日起重新继续按两年:如果债权人在诉讼时效中断期间主张过权利,则从主张权利之日起重新计算两年诉讼时效。第二种情况是,关于未定履行期限的合同,如果债务人未支付价款而向债权人出具没有期限的欠条,则诉讼时效从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时计算。
  • 欠条的写法很简单,只要说清楚时间、时间、人物,基本就可以了。

    1、亲笔签字比章的效力大,想用手印也行,一般签字就可以了。

    2、借条要写明借款人和借款时间以及还款时间,同时对于是否要支付利息进行约定。

    3、有担保人的话,担保人要在最后以担保人的名义签字。

  • 第一,应当把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的借贷合同关系固定下来。
    其方法包括:由对方补写欠条、借条或者还款计划;对对方承认的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同关系谈话进行录音;寻找能证明你们之间存在借贷合同关系的证人等。
    第二,在协商不成时,向汇款银行所在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向该银行调取该汇款凭证,并要求对方还款。
    第三,关于对方下落不明的问题,1991年7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五条规定:“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债务人原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法院应要求债权人提供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事实难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诉讼。”
  • 属于合伙纠纷,不是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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