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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现在怀孕五个多月,之前因为先兆流产请假116天,公司规定病假不能超过3个月,现在因身体原因继续请假,公司说只可以请事假并且每个月的五险一金都由个人承担(个人以及公司部分全部个人承担)请问合理吗,并说同意后才会继续同意事假

其他 2019-03-06 02:52 人浏览
共12位律师解答
  • 公司应承担的部分还是由公司承担,个人应承担部分个人承担。 社会保险是由劳动关系为前提的,与是否请假无关。
  • 病假期限看工龄,单位无权限制病假期限。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单位承担的社保费用不能由员工承担。
  • 公司规定病假不能超过3个月不符合法律规定。
  • 您好,五险一金个人是按比例承担。
  • 五险一金是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的几种保障性待遇的合称,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而其中的住房公积金,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 病假要分“短期病假”和“长期病假”: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六个月内的称为“短期病假”,超过六个月的称为“长期病假”。
    根据劳动部《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规定,职工患病六个月以内的:
    (1)连续工龄不满二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2)连续工龄满二年不满四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计发;
    (3)连续工龄满四年不满六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
    (4)连续工龄满六年不满八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
    (5)连续工龄满八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 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职业女性在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辞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劳动合同。职业女性休产假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由社保统筹基金报销相关医疗费和发放生育津贴;职业女性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承担。现在我国正式实施的产假标准依据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产假是多少天,草案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并规范了相关待遇。
  • 单位无权限制病假期限
  • 病假期限看工龄,单位无权限制病假期限。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单位承担的社保费用不能由员工承担。
  • 不合理,可以要求公司补缴
  • 1.不合法;2.保胎休息是病假待遇;3.事假期间的社保公司部分依然是公司承担。
  • 公司的规定无效。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单位应当承担单位部分的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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