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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肖其良酒后驾驶无牌照小轿车,载着被告人张宾、唐永莲从唐山市新华西道新火车站向东行驶。当车行至xx机械配件经销处门前的马路上超车时,将在机动车车道上停留下来系鞋带的妇女郑某及其儿子李某(2岁)撞倒,致使李某颅底骨折,脑干损伤,颈椎骨折,延髓损伤而死亡,并将郑某带挂于车下。此时,肖其良把车暂时停了下来。被告人张宾、唐永莲发现该车撞人后,有人前来追车,即对肖其良说:“有人追来了,快跑。”肖其良在明知车底下有人的情况下,又驾车逃跑,将郑某拖拉500余米,致郑某颅底骨折,广泛性脑挫裂伤,急性创伤性休克而死亡。 问:对肖、张、唐三人分别应以什么罪论处?

其他 2010-12-15 13:1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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