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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律师: 您好!我是07年11月签的购房合同,付了房子的首付款。在07年11月我向民政局开具了未婚证明,准备办公积金贷款,由于开发商办理手续延误,直到08年3月才出具相关材料,要求我去办理公积金贷款,现在马上就要去办理公积金贷款,以后还款都是我负担。 可是我和女朋友在08年2月底登记结婚。 问题是:1、如果,我办理公积金贷款是提供结婚证和夫妻双方证明去办理,以后如果离婚,我女朋友会分得该房产吗? 2、如果我能够以07年11月的未婚证明,以未婚身份去办理公积金贷款,那么以后如果离婚,我女朋友会分得该房产吗? 谢谢!

离婚 2008-03-07 20:2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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