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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大律师们: 你们好! 本人于2005年12月19日在一家外企单位工作至今,公司的福利还算不错(有社保,养老金,住房公基金,失业金)但是由于公司改革需要,我们有一部分员工将要在08年12月19日前被公司裁掉,而我们都是刚好在公司工作了三年,在这三年我们是每两年签一次合同,所以我们还有一年合同未到期(2009年12月19日);请问象我们这种情况公司应给我们几个月的赔偿金才是按照劳动法合理的赔偿?并且这个月赔偿金是怎样来计算的? 请各位大律师大状师们帮帮小弟,不胜感激!

仲裁 2008-12-18 20:1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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