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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我对象被我表妹做扣给陷害了,77那天,我和我对象3岁的孩子还有我表妹一起去吃饭,当时我和我对象把钱包和刚买的东西放在我表妹家,我表妹叫来他的干姐和姐夫我们一起吃的饭,当时我不能喝酒,我对象替我喝了很多酒,他喝的站立都成问题,孩子在座位上睡了,等我们要回家时,我妹还要出去玩不带我对象和孩子,我当时没拿钱就让他给我对象打车钱,我回他家再还她,谁知道我妹就给2元钱,我离开时我对象把孩子放在地上躺着,他摇摆的站着,我对象就去我表妹家拿钱打车,谁知道应该在家的我表妹他爸爸(我大舅)特意的不在家,凌晨才会家,我对象就爬窗进屋拿走自己的东西,当时我有不在场的证据,我舅带着公安局去抓的我和我对象,说我们一起去他家偷到,我不会说话,全是我舅和他女儿特意做的扣,来陷害我们的,我们应该怎么做,才能保护自己?

其他 2016-06-30 07:18 人浏览
共12位律师解答
  • 您好,根据您所述,建议委托律师帮助处理。
  • 你好,身上没有赃物的话一般没事的啊
  • 可以起诉。。。。。
  • 您好可以起诉
  • 看报案看报案
  • 及时报案吧。
  • 可以报案或电话咨询律师
  • 你好,取走自己的东西不违法
  • 委托律师,搜集证据,积极辩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六条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第三十七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第三十九条 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   第四十条 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第四十一条 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 你好,搜集证据,起诉维权。
  • 这个你可以和律师详谈
  • 你好,看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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