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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简介: 本人05年3月-08年3月签订一次合同,08年3月-11年3月签订第二次合同。 10年9月单位以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出具了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本人申请继续旅行合同的劳动仲裁(没提出任何其它补偿要求)。 仲裁结论: 仲裁凭下面两个原因认定单位违法解除合同,要求单位继续旅行合同 1,没有提供岗位责任,考核依据,考核过程 2,没有提前30天的书面通知 目前状态: 单位准备把这个争议拖下去,继续进行上诉至一审,二审。 问题咨询: 在一审或二审期间,由于我的合同11年3月就到期了,单位是否能依据合同到期不再续签为由,从而合法解除合同,从而导致我的仲裁请求无法继续进行,从而使仲裁结论变得没有任何意义了?

其他 2010-12-26 14:0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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