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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太祖母(于1983年2月去世的),老宅1977年动迁时她拿了一次性拆迁款分给其他子女后随大儿子(即我祖父,于2001年1月去世)一起住,我和我母亲当时拆迁也得一套小房,住在我祖父隔壁。为便于照顾,太祖母和我母女俩同住一套(户主是我母亲)。在1994年,根据新的房改政策,我们依法将居住的房屋产权买下。在2004年3月此处房屋又遇动迁另购一新房。在此期间,我外公的兄弟心中不平衡,硬是认为我母女两住的房子是我太祖母的遗产,分别于1999年4月两次上告未果,后又于2008年9月上告。一审判决他超过二十年继承诉讼时效,他上诉中级法院也被驳回了。但是2010年12月底,他又向高级法院提出再审,法院竟然受理了。我看不懂了,请问: 1. 法院一审判决的超过二十年继承诉讼时效有漏洞吗? 2. 他有权利和我们母女来争房产吗? 3. 在拿到高院受理通知书后,我们还需要重新写辩护词吗?

其他 2011-01-05 15:3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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