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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好:我从2005年进入公司共作,当时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008年开始公司才跟我们签订劳动合同。然后呢,社保和医保都是2010年以后才给我买。最近我的腿受伤骨折,在住院期间公司有申请给其他跟我一样情况的员工补交社保和医保(员工本人支付),但是并没有通知我,现在我回去上班,告诉我已经没有名额。今年我已经53岁了,已经到了退休的年龄,但是由于社保和医保都才只有6年,所以不能享受退休的待遇。现在公司打算跟我们签订聘用制合同,然后把我的社保医保账户都提出来转为个人账户,请问我怎样才可以让公司把2005-2009年的医保和社保补交上?前面有打电话到劳动仲裁委员会,那边明确告诉我年龄超过50,不予受理,请问我该怎么办?

仲裁 2015-12-30 19:1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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