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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我的女友在我强烈反对的情况下(她怀孕九个多月以后才来找的我)生下一女,以后再也没有联系,今年却以孩子的名誉诉至法院要抚养费 请求如下: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自2010年11月1日起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1400元。二、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自2010年11月1日前的抚养费10万。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申报户口的费用3.1万。

离婚 2011-10-28 16:1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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