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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5月约21号,我们部门来了个女的,我当时跟她感情很好,不久后进入恋爱关系,在确认恋爱关系前,即同月31号她以她父亲(外地人)有事非常急需一笔钱向我借钱,我就和她到银行直接汇款到她父亲那,但我没向她要求借据。在我们的恋爱关系确认后,我们当时是准备着共同存钱结婚用的,于是我连续几个月都把我的工资转给她,直至9月。在第二年1月份时,她和我另一个同事(都在同个公司同个地点工作)瞒着我回男方老家登记结婚,两人返回公司后并没有公开此事,仍让女的和我进行男女间的交往,到5月 份时我辞职离开公司。在离开时我曾问过他们两个,男方说他和女方已经在一月份回家时登记了,但女方拒绝承认登记的事实,所以我当时没有向他们要回我给和借给的女方的钱。到11月份时他们在公司举行婚礼,直至此时他们方承认他们早已登记的事实,我想请问下,对方有没有触犯什么相关法律么,我还能不能把钱拿回呢?

银行 2011-10-31 15:3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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