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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2008年1月1日签了一份劳动派遣合同,合同期限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止,合同我已签名但公司一直没给我,在2008年8月公司让我们再签一份劳动派遣合同日期改为合同期限2001年12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止,现在已拿到这份合同,当时重签时我提出疑问时公司说那份部分条款要改,之前那份无效.我想问一下这两份合同哪份有效? 如果是08年8月的有效.那是不是就相当1月到7月没签合同.我可以要求2月到7月的二倍吗?要是公司又拿出08年1月1日签的那份拿出来的话,我还能要求二倍吗?

仲裁 2009-01-02 02:2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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