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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已判决我和原告是承揽关系,但是又以没有为原告的安全施工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为由而判决我和定作方共同赔偿原告损失15000多元。原告在庭审时已经承认造成自己摔伤是自己开始有绑竹梯,到后来认为没有危险就没再绑竹梯才摔伤的,对我向法院提供的关于背包带绑竹梯的证人的证言没有异议,法院在同一段落判词的前面部分对其证明效力予以认定,在后面部分却又以无法证明我一再要求原告在施工前要先把竹梯固定的主张为由,否定了前面的的判词,以及作出对我向法院提供的绑竹梯的背包带与本案没有关联性的认定。我想咨询各位的是,原告都已承认的事实,又有人证物证,法院却作出这样的判决,我要上诉能赢吗?

诉讼 2009-01-08 14:2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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