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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13年5月7日与公司签订了一年期的书面劳动合同。合同即将到期时,我提出续签合同,老板说不用续签了,工资待遇还按原来讲好的给。从2013年5月连续工作到2015年11月份。12月起,老板以工作无法安排为由(实际情况是:一、业务萎缩,二、春节将至,老板不想支付这几个月的工资。)让我回家了。从2015年12月起只支付生活费,过春节再安排工作。我的问题是:1、第一年是固定期合同,第二年以后是否算无固定期合同?2、如第二年后算无固定期合同,去年12月以后的劳动报酬是否应该按以前的月劳动报酬标准按月支付?3、因公司欠薪,我提出辞职,可否得到补偿,如何补偿?

其他 2016-02-25 13:0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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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可以主张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补偿金中工资计算标准 关于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问题,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第11条规定:“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而对于上述条款中的“工资”的范围,按照《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的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予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在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这一问题上,最容易引发混淆和纠纷的地方常见于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标准是否包括加班加点劳动报酬的问题。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在正常生产情况下,支付给职工的加班加点劳动报酬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标准应包括加班加点的劳动报酬。
  • 你好,申请劳动仲裁或者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 你好,建议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 申请劳动仲裁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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