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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我老公于2007年12月7日代他姑姑出售了一套房产(他姑姑一家在上海),是经过中介签的房产转让协议,2007年12月13日他姑姑在上海做了一份公正委托书。按合同要在08年1月30日前他姑姑一家的户口全部迁出。当时签合同时三方都不知道蓝印户口不能迁移(他姑姑同一区还有一处房产),所以答应了1月30日前迁出。后来去派处所准备办理才知道要等转红印才能迁出。知道这情况后我有告知买方,要等2008年8月转红印才迁出,当时买方没做异议。最后由于办理红印时有诸多手续,他姑姑本人又不在厦门,所以一直到10月分才办好迁出。现在买方把房产卖方告上法院,按合同应是逾期一日未迁出,按房款总额的万分之2赔偿。我想问: 1。我老公会成为被告吗?当时的委托权限只是卖房,且委托期限为半年。 2。因为当时留的是我家的电话。法院就打我家电话。我能不管吗,我接过一次电话了,并且把他姑丈的手机号给了法院,法院不知道他姑姑上海的住址和单位(我们也不清楚),他们是做生意的。 3。如果不应诉会怎么样? 4,若应诉你觉得应该提供些什么材料才利于我方?

其他 2009-01-10 23:5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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