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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在德州市经营一家货运部。两月前,德州市王某要往泰安发20吨钢材,找我要车。我货站没车,于是把这条货物信息发到物流网上。 2、平原县通达货站张某说有一熟车,口口声声说能担保,愿拉此货。因为他说车熟,车又在他货站,所以我把货主手机号告诉了张某。张某替车主给我交了50元话费。于是通达货站张某和车主李某签了自己印制的《通达货站运输协议书》(张某却在托运人栏目写上了自己的名字,也在甲方即托运人处签了字),直接把车派往了货主王某处,并没有经过我货站签协议。 3、后来经查证,此车牌照、驾证是假的,把货拉跑。像这种情况,我货站有赔偿责任吗?通达货站张某以托运人的身份签的那个协议,能说明他和货主王某形成了什么法律关系?谢谢!!!

其他 2009-01-08 14:2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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