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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19号在哈市太古十四道街我们通勤车停车拉职工上班,开门时有个行人路过说车门碰到了她,行人随后报警,警察来后让行人先看病检查,行人不去做检查,我们随后警方扣留,之后派出所调监控没有看到碰人视频,交警队非要我们通勤车陪行人钱放可放车,我们真没有碰到行人,这样扣车合理吗?

其他 2016-03-22 21:1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你好,首先,因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首先要有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这是所有赔偿责任依据的开始。根据交警队的责任划分比例进行承担责任。如果有保险的,尽快与保险公司联系。 其次,对于因交通事故引起的致人人身损害,主要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住院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精神损害赔偿等。建立的基础是伤残等级鉴定基础之上。伤残等级鉴定是由专门的鉴定机构鉴定。 第三,伤残等级后确认后,依据当地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以及受害人的年龄、户籍来确认各项赔偿责任。
  • 您好,首先由交警划分责任事故,出交通责任认定书,办理好后可以去提车
  • 你好,交警部门的处理方式明显不合理,可以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您好,具体要咨询当地的交警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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