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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提出诉讼保全的案件是不是必须是给付之诉,或者包含给付之诉的合并,即提起诉讼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单纯的确认之诉、变更之诉,都不具有给付内容,不适用诉讼保全。此外,在二审法院已做出终审判决的情况下,一审法院须自动解除保全或程序上如何作?谢谢您的解答。

其他 2011-02-20 22:1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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