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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2月18日,被告人向原告鼓吹,说能帮人找到工作,费用是20000元(贰万元)不含培训费,培训费是4000元(肆仟元),合计24000元(贰万肆仟元)一个月内安排工作,如安排不了工作,原数退回。原告听从被告的劝说,一次性付给被告跑工作款20000元(贰万元),培训费4000元(肆仟元),(被告给原告写有2万元欠条)合计24000元。后原告多次催问工作事项,被告找各种理由推辞;原告要求还钱,被告也找各种理由推辞,特别是被告2010年10月上旬,给原告写一张10月29日还款欠条,但至今未还。最为可恨的是,被告为躲避欠款,将原五彩小区的房子卖掉,(目前靠电话联系,无法找到她本人)。

其他 2011-03-01 23:4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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