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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好!咨询一个问题,2015年7月我为朋友担保贷款六万元,利息七分,期限一个月。直到2016年2月份贷款公司找到我说朋友还不了贷款了,要我还。我一直以为朋友早就还了,期间担保公司没有通知我朋友没还。朋友也没说没还。问:这笔贷款我有偿还的责任吗?谢谢指导!!!

其他 2016-04-20 06:4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 没有超过六个月的话,你是有偿还责任的
  • 《担保法》第17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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