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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2008年1月1日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劳动合同,到2010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在没有签订合同情况下上班到2011年舂节放假.假期后我按时上班向公司提出辞职伸请,公司让我上交了配发劳动工具,并退还工具押金.因为合同签订三金有工司发放到个人,个人自行缴纳单位不负责任.但是2008年由于某种原因单位没发放.2009年和2010年又发放到个人.现在我能否要求单位补发我2008年三金和三年经济补偿金.

其他 2011-03-04 15:1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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