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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07年3月7日借朋友八仟元,多次要钱,朋友经常不在家,也没有钱还我,于去年08年1月17找他,他正好在家,他向我打一张借条,(由于借钱的时候说三两天还就没有打借条,所以是后补的).借条是这样写的 07年3月7日向XXX借现在捌仟圆整,以此凭证 借款人:XX 08年1月17日 借款人和本人名字不附,因为当兵的时候,用他哥的名字当的,借钱也用他哥的名字,你说我怎么才能把欠款要回,谢谢你们了,请你们指点我一二.因为我知道法院起诉期为二年,我怕超过时间,请你们帮我解决一下,谢谢了

其他 2009-01-25 16:12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没有约定还款期限,你可以随时向其主张权利,如果拒绝归还,你应当在拒绝之日起两年内主张权利。
  • 当事人以别人的名字从事民事行为,除非该人认可,否则当事人仍然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债权人仍然可以以该当事人为被告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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