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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当时卖我们房子的时候,要求税费都由我们付,我们觉得房价加上税费超出了我们的承受能力,本来不想买了,甲方提出说可以作低价格,把172万的房价做低到130万,另外42万作为搬家补偿费,这样相对来说可以少交税费。我想问下这样是否是属于逃税违法行为?我们是否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正式房产交易合同上是写的130万,另外中介给我们签了个补充条款是单独的一张纸)。谢谢

其他 2011-03-28 14:1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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