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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过世。留有一套房产,房产证上名字是母亲。由于母亲生前跟父亲已经离婚,我是唯一的儿子,然后母亲的父亲,也就是外公尚在。根据继承法,我和外公是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父母当年离婚时先签字手写了一份离婚协议,上面对财产进行了大致分割,并说明母亲百年之后房产归儿子所有。但是数天后父母又去公证处对离婚后财产的分配进行了公证。公证书上在约定的属于母亲财产一项上没有提及若母亲死亡后财产由谁继承。现在的问题是,之前的离婚协议里关于儿子继承房产的内容表述可否看成是母亲的遗嘱,而后面的财产约定公证只是对父母财产的分配公证,并没有否定遗嘱内容,按遗嘱该房产只给儿子一人所有?公证的优先性是否只是体现于遗嘱继承上,如果并不是对遗嘱的公证,那么财产约定公证依然不能否定未经过公证的遗嘱表述?

肖像权 2011-04-01 09:4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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