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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a公司签订劳务合同工作了半年后,因公司经营原因a公司与b公司组建c公司(独立法人,a公司法人任董事长),未与a公司解除劳务合同并被派往c公司工作,a公司停发工资未交纳保险,c公司自成立后未与我们签订劳务合同,但给我们发放工资,扣除五险一金(差不多两年但),但社保局一直欠费,直到前一个月才由我们私人补上a公司所欠保费,c公司才到a公司所在地,以a公司名称为我们补交保险,现c公司以我们是a公司劳务派遣工为由,把我们退回a公司(a公司无劳务派遣资质),请问这是否合法?我们能要求c公司给予我们那些劳动补偿??

其他 2016-10-14 20:3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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