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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2.12登记结婚,原告2006.11参与了单位集资建房。但由于单位根据房屋建设进度要求支付款项,所以,大部分是在婚后支付的。但缴的款都是用原告的工资卡存折支付的。取款时间与单位出具的收据对应(取款后存入单位指定的银行,然后领取存单兑换单位的收据)。存折显示,登记结婚前,原告已有187009元。 被告手上有聘礼加上嫁妆近十万左右,不但没有出一分钱,也不肯拿出。 问题:1.参与集资的房屋是否属于婚前财产?2.用婚前财产支付集资的房屋,属动产还是不动产,怎么分割?3.被告手中的聘礼及嫁妆,不肯拿出,怎么算财产? 希望帮忙尽快答复,谢谢!

离婚 2009-02-20 16:0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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