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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生活十年,有2个孩子,无结婚证,现分手,受法律保护吗

离婚 2011-05-15 20:57 人浏览
共7位律师解答
  • 您好,依据相应的法律规定,由于你们之间没有进行婚姻登记,因此你们之间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关系,这种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如果需要离婚,需要双方补办结婚登记后才可办理,如双方或一方不同意补办结婚登记,这种同居关系不需要起诉或特别的法律程序,自行解除即可。但有关子女抚养或同居期间的财产关系有争议无法协商,可起诉至人民法院予以处理。如对解答满意,请采纳
  • 不需要离婚,如需帮助可与我联系。
  • 你好,你们的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五条规定: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你说的十年前,应该在1994年2月1日之前,你们只有补办结婚证后再离婚,否则,人民法院只能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 可以直接分手,财产和孩子可以诉讼解决,具体情况可以联系律师详谈才能更好的帮你维权
  • 可以直接分手,财产和孩子可以诉讼解决
  • 可以直接分手,财产和孩子可以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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