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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让主体严格遵循“一户一宅”原则,将自己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法定“宅基地”份额进行出让,并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再享有宅基地。把宅基地视同福利房看待。 2、受让人主体有受让条件限制。一是宅基地不能扩张;二是承担公益性义务;三是不享受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分配;四是在遇到征地拆迁需要时,只享受房屋安置补偿,不享受人员转非安置。

房产纠纷 2011-06-01 15:2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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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自己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法定“宅基地”份额进行出让,并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再享有宅基地。只享受房屋安置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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