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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总承包合同后总承包单位的下属单位再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合理么

其他 2016-12-09 16:5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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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合同法》规定:当建设工程项目采用总承包时,“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总承包人或者勘探、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探、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
  • 你好,合法的分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1)分包必须取得发包人的同意;(2)分包只能是一次分包,即分包单位不得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出去;(3)分包必须是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4)总承包人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不得将主体工程分包出去。 因此分包是要取得发包人的同意的,不需要再一次签订合同。
  • 你好,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也就是说分包必须经发包方认可,或者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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