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我有一个朋友,在某香港厂任职技术员,2001年4月入厂,公司一直未与其签定劳动合同,新法实施后,公司与其在2007年底补签了2007年1月-12月的合同,又续签了另一份2008年1月至12月31日的合同,但在2008年12月31日当天,公司却以金融危机、精兵简政、合同到期,不与续签的理由将其辞退,并以合同期满不于赔偿的理由仅仅多支付了其一个月的工资。而且,在这之前,公司在计算加班费时均有违法之处,但公司现请问: 1. 能否主张公司赔偿2001年-2008的每年一个月的工资? 2. 如何主张?法律程序如何走? 3. 加班费能否追偿?

仲裁 2009-02-28 14:15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达州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