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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1993年因顶替老父工作,户籍迁离农村。因故未取得工作,一直在外经商。1995年农村户籍所在地以“本人户籍迁走”从我母手中强制收走本人86年土地承包分得的责任田。该责任田被时任村干部无偿耕种至今。 2010年底母去世后,本人得知此事后(本人城市户籍属人为暗箱操作之非法户籍,农村户籍一直保留),至当地派出所恢复本人农业户籍,户籍亦得到现在村干部承认。 本人认为1995年期间,村干部“违反土地承包政策私自收走本人责任田,使本人现在无田可种”,欲通过法律手段重新取得土地使用权,不知合法否?盼专家解答。

诉讼 2011-05-31 23:3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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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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