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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溧阳一家民营企业上班,2009年12月8日,因工受伤,右手食指粉碎性骨折,4个月后到公司上班,因为不能做以前的工作,公司为我调换了工作,我也感到满意。2011年4月,经鉴定为十级伤残,拿到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238元。住院期间医疗费用公司已报销,住院期间的伙食费用都是自己付款,而且2010年底,结算工资时4个月的工伤期间没有工资,也没有享受公司的工伤补助,请问是否合理?还有那些权益应该享受?谢谢!

仲裁 2011-05-29 16:3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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