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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婚庆公司签的合同是打包合同,合同总价是6999,其中包含场布、摄影、摄像、主持等。录像丢失后婚庆只同意退还摄像部分,但我认为合同有明显漏洞,合同中没有明确单项价格。 合同约定第四条:违约条款:任何一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均构成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再后面就是:甲乙双方签字盖章。 盖章后面附有服务费包含内容的表格:婚礼策划、主持、摄影、摄像(含后期制作)、场地布置等。 表格再后面有个“说明”:其中一条:如因摄像师原因造成婚礼当日举行典礼过程中,全程未拍摄,按该项服务费用双倍赔偿;另赔付贰仟元作为甲方损失的一切赔偿…… 我想请问的是: 1.这个合同后面的“说明”能否算合同的一部分,它有效吗? 2.如果认定这是合同的一部分,我该从哪方面请求赔偿呢? 我怎么来认定它是不合理的呢?? 3.合同没有明确“摄像部分”单项价格,我能否依据合同第四条“违约条款:任何一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均构成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一切损失。”要求其退还我全部服务费? 4.关于请求精神损失的赔偿有何依据吗?

其他 2015-01-07 21:4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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