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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乙方未提前30天向甲方提出辞职或有其他擅自离职情形的,除不发给当月薪资及奖金外,公司若因而蒙受损失时,将视情节予以追诉,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合同期内乙方因个人原因不能履约,因甲方对乙方在职业培训、职业发展和社会保险方面投入较多,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万元,请问各位专家,这条是否合法,如辞职,是否赔付违约金

其他 2017-05-04 10:1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离职确需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违约金条款如您不同意可以协商更改
  • 条款无效,一不能扣押工资,二不需支付违约金,没有竞业限制或者已经过了培训期后离职,需用支付培训费用。按照合同提前30天提出离职申请即可到期离职。
  • 前半部分合法 后半部分要看实际情况
  • 法律只规定提前通知的义务,但未提前通知的,并未规定单位有处罚权。单位要求员工赔偿损失,要有明确的损失事实、数额依据等严格的证据证明。并不是所有培训都能约定违约金,要综合培训投入、时间、机会等综合考虑,所约定违约金也会相应的被调整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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