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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当事人叙述,事情发生在11,,12,13号这三天中的其中一天。那个男生和当事人之前是男女朋友关系,因为前几个月那个男生和她完全不联系,也就没恋人关系了。就在那三天中的一天,当事人家有客人,那个男生及家人一起到当事人家吃饭,而且自作主张的说他就是当事人的男朋友。据当事人说,在发生此次强奸之前,那个男生在他家也提过发生关系的要求,但是当事人强烈反抗,男生没有得逞。此次当事人家里的家人及亲戚都外出,只有当事人和那个男生在家里,正好那段时间当事人身体一直不舒服,当事人上班地方的同事和她的朋友都知道。所以那天男生强行要求发生关系,当事人吼过,但因为身体不适原因,男生力气太大,对当时人实施了强奸。现在物证只剩下之后她用过的纸巾。请问,如果我们现在要告那个男生强奸罪能成立嘛?

刑事辩护 2011-06-17 15:0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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