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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0月的一天,某县小学在学校的组织下,由县卫生防疫站的医生来给全校同学进行预防接种。医生们经过一个上午的忙碌,完成了注射接种任务。可由于匆忙,未能将用过的针管针头带走。下午第一节上课,五年级(3)班没有老师上课,同学们在教室自习。学生李长权离开教室上厕所去了。另一男生王辉见无老师上课,便走上讲台拿起医生们留下的针管玩耍,不慎将针头击向门口,正好钉进了上厕所回来的李长权同学的左眼中,后虽经抢救,李长权同学左眼仍然失明,花去医疗费24300元。请分析以上事例中各方的法律责任。

教育 2011-06-22 22:1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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