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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8年7月份来上海一家设计公司,期间签订合同的过程:2008年7.23日-2011年7月22日;2011年6月01日到2014年5月31日;2011年7月24日-2016年7月23日,共计签订三次合同,而自2016年7月23日到目前(2017年6月份)均没有签订任何劳动合同,是否能按照劳动法第八十二条支付双倍工资的要求。因为我们公司实行月中最低基本工资和月末大部分工资并以奖金形式发放,这两笔金额的发放都是以现金的形式,这些证据个人不太好拿到,支付赔偿的时候是这两笔工资的总和还是什么原则?还有制定这些原则的法律依据。

其他 2017-06-15 15:4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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