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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16年12月12日与现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试用期三个月,后经公司同意入在第二个月给予了转正,但2017年6月份接到公司解除合同通知,请问是否有理由要求公司给予赔偿?该如何计算?

调解 2017-06-08 16:0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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