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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承接的市区公共厕所改造工程,在施工时在中间供货商那里购买的某品牌洁具,要求必须是正品,供货商也向我提供了出厂合格证、质检报告等材料。由于没有在当地授权经销商那拿货,遂其在工商局告我们是仿冒产品,并出具假冒认定书。后来我的供货商在我的要求下又出具了正品鉴定书,但不被工商部门认可,现在工商局要对我进行25万元以下处罚。请问工商局的做法合理吗?

行政复议 2017-06-22 10:0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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