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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今年2月16在横栏镇XX花园的一家美容养生馆里做,去的时候老板说是学习,要我交两千元押金,说是走的时候会退给我,6月11我离职,走的时候老板说工资晚点算,我当时问她押金是不是一起退给我,她当时说到时和工资一起给我,快一个月了,我昨天发信息问她什么时候退押金给我,她说我做了三个月26天,每月火食费500,扣除火食费还有66元,我来的时候交钱时她说的是押金,而且说会退我才交的,交钱后老板没有给我发票,工作时也没有签劳动合同和社保,我在那里做2,3,4这三个月都没有给我发过工资,我想问下老板这样做复合法律规定吗?

行政诉讼 2017-07-12 19:2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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