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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下我2011起在原公司工作.2016年10月原公司因故于其他公司成立合资公司,然后把我的社保转到新公司,以新公司职员的身份继续工作.但公司法人代表还是原公司的法人代表,原公司也是合资公司的主要股东.现在新公司提出要和我解约.请问是否可能从2011起开始计算离职补偿?如果新公司不肯,是否可以劳动仲裁?需要什么材料?

其他 2017-07-12 16:4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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