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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8年前 在一次运动中不小心将对方的门牙打掉 当时到公安局做了备份 但是由于是未成年 没有给对方进行换牙的治疗(医生说不允许) 8年后 该家庭向我索要赔偿3000元 请问律师 1.这种事故责任算谁的?2.法律追诉期是否到了?3.当初的物价水平 换牙仅需1000元(最好的) 到了现在 却需要至少3000元 这多出来的2000 怎么算? 急需您的回复 谢谢您了

诉讼 2011-07-04 12:4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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