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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事借我近百万说是自己买房,借款到期后一直不还我钱,我诉至法院,胜诉后在执行过程中发现他用此钱是给她女儿买的房,房物合同号名字是他女儿的,房产证还未下(而且他女儿又用这套房子民间抵押贷款,至今未还,对方已诉至法院,现已在执行中)。我到法院诉讼追偿,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出资给他女儿的购房行为无效。我诉讼的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0条和《合同法》74条规定,开庭后法官说我的诉讼请求不对。法官让我撤诉后用别的法律依据重新起诉,请问各位律师高手我应该用哪些法律依据诉至法院,这个房产法院会怎么处理,我的这些借款还能要回吗?请多多指点!

其他 2017-08-22 15:3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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